本通告旨在公布,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记册(下称“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10月24日(下称“实施日期”)开始实施。
背景
2本处于2021年8月16日发出的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21号公布,登记册新查册安排会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已于2021年8月23日生效,而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10月24日起实施。
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
3.由实施日期起,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识别号码,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
4.在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交付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董事的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及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份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不会提供予公众查阅。
5.“指明人士”可根据《公司(住址及身份识别号码)规例》(第622N章)第12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申请披露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护咨料。
修订指明表格
6.26 款与申报受保护资料有关的指明表格已作出修订,由实施日期起开始使用。有关修订指明表格的详情,请参阅本处于2022年6月24日发出的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22号。
实施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
7.为使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得以应对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的实施,本通告附件载有“给公司的重要提示”,以便参阅。
8.本处于2022年8月19日亦发出了另外两则对外通告,当中载述“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及“公众查册服务的主要变更” ,藉以便利公司参阅与提交文件责任方面有关的资料,以及便利查册人士及“指明人士”参阅与取得公司咨料及受保护咨料方面有关的咨讯。
9.本处网页内“新查册安排”的专设栏目(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overview.htm)亦已作出更新,藉此提供与实施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有关的更多资讯,包括与新查册安排有关的对外通告、常见问题及资料小册子等。
附件
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
给公司的重要提示
将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本地公司备存的董事登记册内
Ø 本地公司的董事登记册须在第二阶段于2022年10月24日实施当日或之后的
首个周年申报表日期前,戴有所有自然人董事(包括备任董事)的通讯地址。
如在紧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而该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则该公司须在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后 15 日内将表格 ND2B 交付本处登记
Ø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8)条,如在紧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及该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则该公司须为遵守《公司条例》第 645(4)条而在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即2022年10月24日)后15日内,就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交付表格ND2B。
如欲使用本地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外的地址/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便须将表格 ND2B/表格 NN7交付本处登记
Ø 如本地公司的自然人董事(包括备任董事)欲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其通讯地址,则该公司须将该地址记入其董事登记册作为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并须向处长交付表格ND2B,藉以就该通讯地址作出申报。
Ø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该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其通讯地址,则该公司须向处长交付表格NN7,藉以就该通讯地址作出申报。